古代告状的人会被先打一顿再审这样的情况在艺术作品中出现得比较多,因此给人们造成了一种错觉,那就是古代告状必须先挨一顿板子!实际上并非如此,中国古代告状和现在打官司差不多,递上诉状、有司受理即可,无须挨上一顿板子。但是,有几种情况例外:一、越级诉讼,二、行政诉讼。
现而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依然实行分级诉讼,在对所属区域***判决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上诉,越级诉讼依然是不被允许的。在终审判决生效之后,上诉这一途径的作用也到此结束。如对判决结果仍有异议,在我国还有一个途径,可能会涉及敏感词,这里就不具体写出来了。国外的情况本人不熟悉,不便乱说。在中国古代,越级诉讼同样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在对终审判决有异议,“拦轿喊冤”或者直接入禀刑部、大理寺等最高司法机关,肯定是要挨一顿板子的。这顿板子并不是说告状者有罪,而是因为他没有依照程序,不依照程序实际上就是违法、至少也是违规,这顿板子实际上处罚的是这一点。毕竟刑部、大理寺不仅有司法职能,还兼具行政职能。如果全国的人都跑刑部、大理寺告状,且不是这些衙门能否忙得过来,行政职能还能否兼顾到都很难说了。这就是中国古代不允许越级诉讼的原因所在,也是那顿板子的依据所在。但是,路也不能堵死了,如果真有冤屈,挨了一顿板子,诉讼如果合理,还是会被受理的,那顿板子只是一种限制此类诉讼数量的手段而已。除非真有冤,恐怕没人愿意挨这多板子,不是吗?
再就是行政诉讼了,在现而今,我国的行政诉讼也已经非常常见。但是,在那个等级森严、讲究“刑不上大夫”的时代,以民告官是统治阶层所不能容忍的,因为这已经严重危及到了封建等级社会的基础。而皇帝之所以高高在上,就是因为这个等级社会的存在。所以,在中国古代,以民告官,不论你是否有理都属于违法。既然是违法,一顿板子是免不了的。但是,路子同样不能堵死了,否则百姓有冤无处申很可能会导致民变,这同样是皇帝及统治阶层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便有了所谓“以民告官,先已有罪”的说法。说到底,这顿板子不是说告状者告得不对,而是在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在处罚完这一点之后,才涉及到诉讼的问题。当然,即便不涉及行政事务,只要是涉及百姓状告官员、贵族同样如此。实际上二者同理,这顿板子维护的依然是封建等级制度,而不是某位官员、贵族个体。
除了这两类情况,在中国古代,正常的诉讼,无论民事还是刑事,都没有先打一顿板子的说法。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所谓“杀威棒”。但是,这里面不涉及诉讼问题,挨“杀威棒”者都是终审判决生效之后的流放刑徒,其目的更多的是威慑,让流放之人老实本分、安心***。当然,所谓“杀威棒”是否真实存在,一直存在争议。但不论怎么说,这里面不涉及诉讼问题。
古代告状是否被打其实是分类型的。
一种是走正常官府规定的程序告状,这样是不会被打一顿的。
另一种是走非正常程序(击鼓鸣冤),告状,这样是会被打一顿的。
相传汉高祖刘邦的侄子在街上调戏女子,被一大汉相护,便命侍从杀了大汉,不想大汉巧妙躲过,侍从一剑误刺了皇侄,当场就死了,侍从害怕,便合伙诬陷是大汉杀了皇侄,刘邦便下令抓了大汉。
女子听闻便带着锣鼓前往皇城外,敲锣打鼓喊冤,刘邦听到后召进来,听了事情的过程,严查了此事,还了大汉清白。刘邦觉得敲锣打鼓这个方法让老百姓申冤很不错,于是就下令各级官府门口放锣鼓,有人击打,必须立刻当下手中事物,前去审理。
想来,这确实是个便民的好事,只是为什么后来演变成告状的人都要被打呢?
因为在这之后,有很多人,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甚至莫须有的事就去敲锣打鼓,官员无奈每次听到鼓声就得立刻前去,这样一来大大影响了平日的其他工作。
古代告状要先打一顿再审案子,这种事情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类型。一般是,当事人对下级的衙门处理案子不满意,越级到上一级喊冤告状,才会遇到这样的事情。
为什么会这样,官方没有正式解释。分析起来,这实际上是为越级告状设置一个门槛,意即,一般案子还是在当地衙门解决,重大的冤情,当地确实解决不了,又有必要上级衙门解决的,那不妨先来一顿皮肉之苦。那些零碎小事,或者可有可无的告状,通过这样的程序过滤掉一大半,剩下的,当事人不惜付出一定代价(挨板子),才会进入上级衙门的审理程序。
这个问题要从***制度的历史发展讲起
话说***活动,最早追溯到远古时期。《礼记》记载:尧设“诽谤一下一木”和“进善之旌,” 舜置“敢谏之鼓。”
这些是最早的“访”的形式。而且舜还任命“龙”为纳言官,其职责就是听下言而纳一寸上,受上言而宣于下,因此,“龙”可以说是我国最古老的接访人员。
随着国家的产生,历代基本上都设有***问题的官职。例如周代设有大仆和大司寇职。
据有资料记载,秦朝至清朝***的机制有五类:
1 是公车司马之制,2 是函匦之制,3 是登闻鼓之制,
4 是上诉御史之制,5 是邀车驾之制。
就5 邀车驾之制而言,“邀七十驾”是指无处诉冤的人在皇帝车经过时拦路喊免,俗称“告御状。” 古代法律明文关于邀车驾的记载始见于唐代:“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 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是说,邀车驾直诉不实有罪。唐代还规定主管官员必须受理邀车驾之诉,如不受理罪加一等,邀车驾申诉如果冲突仪仗也要治罪。唐代又规定:邀车驾申诉人“自毁伤者,仗一百。”串得实,且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
这种明明是去伸冤或揭发贪官的人反而先被官府打一顿的人,一般都是没有遵照官方程序,像越级***、小事大告,在官方看来不符合礼制或告状制度的都先要打一顿,以示惩戒,接着才会审理案件。
在官方的诉讼制度中并没有鸣冤鼓一说,一般我们在***剧中看到的放置在衙门外面的那面大鼓叫做“堂鼓”,它的作用有两个:
召集衙门内的官差小吏,毕竟每个人官差都有自己的事情要负责,古代又没有手机和喇叭,大家读分散在各处,所以敲击堂鼓就表明县太爷有事情要宣布,大家都赶快***;
另一方面,敲击堂鼓又表明县太爷回衙了,毕竟县太爷也有很多公务要忙,不可能每天都坐在衙门里给老百姓打官司,所以当堂鼓响的时候,老百姓需要告状打官司的就可以去衙门了。
譬如在《儒林外史》中就描写了严监生的老婆赵氏去告严贡生的场景,“次日,一乘轿子,抬到县衙门口,正值汤知县坐早堂,就喊了冤,知县叫递进词来,随即批出‘仰族亲处覆’”,可见县令什么时候坐堂是有时间规定的,老百姓只要在县令坐堂的时候去伸冤就可以了。
而且有些诉状县令还不一定会受理,由于古代是个宗法社会,一个人的背后往往还有一个很大的族群,所以像家族利益***县令有时也会让其族人自行判断,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
受到***剧的误导,让很多人误以为老百姓只要一有诉状,就会跑到衙门去敲堂鼓,但这个堂鼓不是随便敲的,告状的老百姓除非有十分紧急的事情才能去敲,譬如在清代就明确规定“必关军国大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可击鼓,上诉程序从基层到各衙门仍不得申冤者,方许擂鼓”。
所以,当老百姓擂鼓的时候说明案情万分紧急或者重大,这时候县官即使不坐堂,也得放下手中的事务出来接待诉讼人,但如果诉讼人因为谁家偷了自己的鸡,谁家占了他家的地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县令不仅不会受理,还会把他拖下去打一顿。
因此这个主要是为了避免老百姓乱敲鼓,由于古代的行政制度较为简单,像县令不仅要抓经济、还要抓安全、又要抓生产,基本上大事小事他都要管,所以设置这个鼓也算方便老百姓。譬如《儒林外史》中又有描写说“正要退堂,见两个人进来喊冤,知县叫带上来问”。
可见,县官有专门的时间坐堂审理案件,诉状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伸冤诉状就可以,没有必要去敲鼓,而且诉状人还得写“状子”,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书”,如果县令一看状子上写的都是小事,县令可能口头吩咐几句,或者在状子上写下自己的意见,压根不会出来受理案件。